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0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三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保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三成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三成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受刑人確認是否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表示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訊問筆錄1份存卷可參,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附表編號3、4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而均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各罪所判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是爰裁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禁戒部分併執行之。至附表編號1之罪雖得為易科罰金,但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下,亦已不得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藍盡忠附表:(以下宣告刑僅敘及有期徒刑部分)┌────────┬──────────┬──────────┬──────────┐│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險罪│├────────┼──────────┼──────────┼──────────┤││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8年04月21日│108年05月03日│108年02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速偵│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643號│第3587號│第1912、2360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嘉交簡字第574│108年度交易字第212號│108年度交易字第138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8年05月07日│108年05月31日│108年06月17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嘉交簡字第574│108年度交易字第212號│108年度交易字第138號││判決││號││││├────┼──────────┼──────────┼──────────┤││判決│108年05月27日│108年06月24日│108年07月22日│││確定日期││││└───┴────┴──────────┴──────────┴──────────┘┌────────┬──────────┬──────────┬──────────┐│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03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12、2360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交易字第13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6月17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交易字第138號││││判決││││││├────┼──────────┼──────────┼──────────┤││判決│108年07月22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