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6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 律師被告京冠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豐 被告 久玖 廣告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力建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被告 黃立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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