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53號
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柳建霖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
法官楊陵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53號
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柳建霖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
法官楊陵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