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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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53號

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柳建霖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

法官楊陵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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