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再易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再易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易字第34號再審原告 蕭宜君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吳珊緹 間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民國108年度上易字第37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求為判命再審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3,547元本息,故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123,54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邱泰錄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家煜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