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1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10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夏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伍仟肆佰伍拾柒元,及其中肆拾玖萬陸仟捌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叁萬陸仟貳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捌萬柒仟伍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萬壹仟零伍拾伍元,及其中壹拾叁萬貳仟捌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