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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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238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陳國榮
被 告 陳梵語
訴訟代理人 陳香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該
裁定業於103年3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
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