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4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464號聲請人基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漢秋 代理人 陳姝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廖宣惟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4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泛源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10年12月10日232,474元L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