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24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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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2417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甲○○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7,05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06,3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