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176號
原 告 金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麟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普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3,
875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所繳裁
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