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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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2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文成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八二三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今案件已審理終結,無再出庭之必要,自無須繼續羈押被告,且聲請人所犯並非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大法官解釋人民有改過向善之機會,執行羈押不能以反覆實施為要件,聲請人家中有高齡六十五歲之母及二名幼子需照料,為此請求交保,使聲請人得以返家克盡為人子及為人父之責任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被訴之犯行,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八二三號案件審認明確,並以「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之罪名,對聲請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在案。衡以聲請人所竊取之財物價值不低,復有施用毒品之素行紀錄,是認其仍有反覆實施之虞,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認聲請人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怡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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