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聲請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陳思璟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肆仟零捌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計算)。
二、提出聲請人於聲請狀上所述須繳納房貸(自家)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係自何時開始繳納。
三、提出聲請人所稱向母親甲○○借貸,而現每月都須負擔當初母親用房屋借貸予聲請人每月之房貸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係何時借貸?何時開始還款?是否有如期還款?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家族系統表。
五、提出聲請人之配偶 蘇仁燈 自95年至今之工作(包括正職及兼職)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
六、提出聲請人之現有工作(包括正職及兼職)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
七、釋明為何於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並說明其上之債權人尚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似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卻無上述債權人之記載?若係遺漏,聲請人應另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所有債權人之姓名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八、釋明為何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有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卻無記載?並應說明是否有再與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協商。
九、聲請人應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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