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1號上訴人 朱進惠 即被告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5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6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