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6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中簡字第2629號原告 黃陳美子 訴訟代理人 黃玉智 被告 葉玉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11年5月27日上午11時宣判,因防疫考量,為免當事人再次出庭之勞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111年6月17日上午11時,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陳佩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