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10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駿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臨門B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
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114,6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