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0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012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高秉麟
被   告  魏悅晴魏俊錢 之繼承人
       魏晨鈞 即魏俊錢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雅貞 即魏俊錢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等之住所地均係在高雄市○○區○○里○○
路○○○巷○○○號,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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