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重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費地價購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1號上訴人 張枋霖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 律師被上訴人嘉義市富國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林泰宏 訴訟代理人 金石聲 受告知人 張蘊德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費地價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與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號確認抵費地價購權存在事件,合併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丁振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