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7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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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7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740號聲請人社團法人台灣結節硬化症協會法定代理人 施逸民 代理人 李慧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楊雅清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周瑞楠┌───────────────────────────────────────┐│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7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逸正實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102年6月28日│5,000元│GN0000000│││ 王貴順 │城東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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