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智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智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宏豪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調偵字第429號),本院北港簡易庭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99年度港智簡第3號),改分通常程序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丁宏豪明知「仙劍奇俠傳
3」影片為世詮多媒體有限公司(下稱世詮公司)向著作人唐人電影國際有限公司取得臺灣地區之重製權、發行權等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未經世詮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復明知將視聽著作檔案置於網路空間上供人下載,將使眾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重製之人,得藉以非法下載上開著作,而侵害作財產權。仍基於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上開著作物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單一犯意,於民國99年初,在雲林縣○○鄉○○村○○路○○○巷○號住處,以其所有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並使用該電腦所安裝之Foxy程式,透過網際網路下載重製「仙劍奇俠傳3」之影片檔案(共37集),儲存在其電腦硬碟中Foxy程式之下載資料夾內,復在上開住處,以其所有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並使用Foxy程式,將上揭存取於下載資料夾內之「仙劍奇俠傳3」影片檔案,供不特定之網際網路使用者,無須註冊認證,亦無需輸入帳號、密碼,藉由其等電腦所安裝之Foxy程式,經由網際網路,下載丁宏豪上開電腦硬碟中之「仙劍奇俠傳3」影片檔案,以此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定有明文。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亦分別明文規定。
三、查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世詮多媒體有限公司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與被告在本院民事庭成立調解,並於100年1月20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
100年度司簡附民移調字第5號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狀各1紙在卷可憑,依前開規定,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