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5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