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4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三九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業登記,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間起至同年四月二十六日止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業登記,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聲請書誤載為九十二年四月某日起犯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壢簡字第二二二五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撤緩偵字第一二О號),判處拘役五十九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查,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