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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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8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經於89年8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6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賴淳良法官蔣有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夢蕾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