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更(一)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6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宗杰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上午9許5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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