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易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408號上訴人 陳忠和 被上訴人 賴榮江 住台中市○○區○○巷00號訴訟代理人 楊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和解筆錄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或抗告係對於法院裁判聲明不服之方法,法院書記官作成之和解筆錄,並非法院之裁判,自不能對之提起上訴或抗告(最高法院21年抗字第709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查兩造業於100年12月27日成立訴訟上和解,有和解筆錄可憑,惟上訴人竟對於和解筆錄提起上訴,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