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侵上訴字第2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上訴字第2269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晏瑋選任辯護人陳聰能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晏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壹年貳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晏瑋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58號判決,提起上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有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先後多次犯行,顯有反覆實施上開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自民國100年11月8日起執行羈押,至今將滿3月。
二、茲因被告前揭上訴案件,業經本院審結,認其犯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4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未遂罪,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雖尚未確定,然其上開犯罪嫌疑確實重大;且前揭應予預防性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適合使之具保,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應自101年2月8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宏卿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