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聲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3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販賣毒品等案件,不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84年度執字第8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現正執行中。而聲請人於民國(下同)82年6月30日起即因本案遭羈押,並於82年8月20日至同年12月20日止,及83年6月30日至同年8月29日止,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檢察署與臺灣高等法院為他案借提偵查審理(該案件判決無罪確定),惟此段期日僅於指揮書備註欄之2、4加以說明,卻未記載於羈押及折抵日數欄內,致未能一併算入已執行之期間,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似有不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甲○○因犯施用毒品罪與販賣毒品罪,分別遭判處有刑徒刑三年六月及無期徒刑確定,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4年6月23日簽發84年度執字第86號執行指揮書,記載:「刑期起算日:84年5月10日,羈押及折抵日數①自82年6月30日押至82年8月19日止②自82年12月21日押至83年5月12日止③自83年8月30日押至84年5月9日止,共押447日,執行期滿日:無期徒刑」據為執行,有上開執行指揮書影本附卷可稽(詳本院卷第4頁反面)。
四、聲請人雖以於82年8月20日至同年12月20日止,及83年6月30日至同年8月29日止,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檢察署與臺灣高等法院為他案借提偵查審理,執行檢察官卻未記載於羈押及折抵日數欄內,致未能一併算入已執行之期間,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似有不當云云,然上開上開羈押期間,業經執行檢察官分別向士林看守所調借聲請人甲○○身分簿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檢察署82年度訴字第665號、83年度上訴字第2211號偵審卷核察,其於82年8月20日至同年12月20日止,係士林分院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借提後依刑事訴訟法101條羈押。而83年6月30日至同年8月29日止則係臺灣高等法院羈押,上開羈押期間係另案羈押,與84年執丁字第86號執行案件,並無羈押折抵之問題,亦經本院調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5年度執更字第25號核察無誤,是原執行指揮書並無錯誤,聲請人之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楊子莊法官戴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