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25號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82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5年度訴字第28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1759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下午
5時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曾於民國93年7月15日,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99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甫於94年10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曾於87年10月26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於87年11月10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予以釋放。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2年6月中旬至93年4月間,因上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詎猶不知悔改,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5年1月21日某時,在其臺中市○○區○○路137之6號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5年1月23日晚上10時16分許,因屬列管毒品人口,在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海洛因代謝物)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蔡美華書記官劉家瑜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