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03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
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萬元,應繳裁
判費54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39,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昆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