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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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68號原告 連德正
賴遠明 陳喬薰 王坤玉 林美玲 簡明宏 郭淑娥 前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 律師被告得利富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薪資、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惟被告公司登記之主事務所(營業所)既係設在「新北市○○區○○路○○巷○○號」,此有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公司之設址及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等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