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29號原告 林芳如 被告 詹儒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4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戴嘉清法官陳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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