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對人即債務人周盛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零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