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頤璇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銘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未陳明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之請求原因事實,該部分之書狀程式顯有欠缺,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