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87號原告珍永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玟臣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峰李氏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
4日當庭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9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迄今原告仍未補正,故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