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76號上訴人即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王貴 、 黃富雅 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9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萬4,
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