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988號債權人勁銳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王建立 債務人巧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秉宏
一、債務人巧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紀秉宏僅為巧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契約之當事人,亦非支票之共同發票人或背書人,從而債權人對紀秉宏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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