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22號原告財團法人臺中市霧峰南天宮法定代理人 李百倉 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108,958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36,16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此項程式之欠缺,經法院以裁定定期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應駁回其起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臺中市○○區地○段000地號(面積207平方公尺)、同段112地號(面積351平方公尺)及同段114地號土地(面積483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應以上開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108,958元(計算式:(〈207㎡+483㎡〉公告現值13,500元/㎡+351㎡公告現值13,658元/㎡=14,108,9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16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依原本製作。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格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