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67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耀驊
吳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人中任一人繳納,其他上訴人即免負繳納之責),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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