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選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選字第8號
參加人 林永富 上列參加人因原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與被告羅進玉間當選無效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上述規定,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施懷閔法官李蓓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