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原告公司之會員(會員編號為:CH007885)
,原告公司之會員每月應繳會員月費新台幣(下同)3090元
,詎被告自民國(下同)96年10月30日起到97年5月30日止
,均未按其應有部分繳納會員月費,計21630元,屢經催討
,惟被告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
主文所示等情,被告對加入原告公司會員乙節亦不爭執,惟
辯稱: 伊有 打電話向原告表示要終止合約云云。經查:依兩
造所不爭執簽訂之入會協議書合約條款第4條第⑴項係約定
:合約終止-A、月繳型會籍的會員,得因任何事由而隨時
申請終止本協議書與自動請款授權;同條第⑶項係約定:終
止方式-任何情形下之終止,均應以書面或填具本中心備具
之終止會籍通知書、附具必要之證明文件,提出於入會之中
心...各等語,本件被告所辯已終止合約云云,已為原告
當庭否認,被告復未能提出已合法終止上開合約之相關證明
文件,是被告所辯,即屬無據,自無可取。
二、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利息,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