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74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沛雯
謝劉紡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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