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救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家救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救字第289號聲請人江○好代理人 張家禎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翁○弘
翁○瑋
翁○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其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法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會准予扶助等情為由,聲請訴訟救助,已提出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已無資力;又依案情概述形式審查之結果,非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王俊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靜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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