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27號聲請人 戴己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秋香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