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64號原告 陳金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芙蓉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原告應於本院109年度救字第30號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