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簡字第842號上訴人即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佳莉 、 許鴻達 、 許雅惠 因本院民國109年度基簡字第842號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9年8月19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業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327元(見本院109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第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95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