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5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55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家宏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3235號),本院 朴子 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4年度朴簡字第182號),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王家宏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其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而上開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陳秀珍 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雲平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323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