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6號聲請人即被告 蔡旻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業經判決,已無羈押必要,請准宣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經本院羈押,惟於104年2月27日已因羈押期間屆滿而出所,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本院自無從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故聲請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