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725號
原 告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被 告 友建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弄2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
十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攜帶請求系爭貨款
(新臺幣167,915元)全部之出貨單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