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偉華指定辯護人林宜慶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偉華自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王偉華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死罪嫌,前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復斟酌被告自承自己的工作地點不固定,並曾因工作而更換住居地,且被告曾另案經通緝之紀錄,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併審酌被告本案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故依刑事訴訟法101條第
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08年3月2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並於108年6月28日第1次延長羈押2月,此有本院108年3月28日、同年6月14日訊問筆錄及押票定各1份附卷可稽。
二、茲因被告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參酌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被告所犯傷害致死罪之犯罪事證明確,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雖本案於108年7月30日宣判,然宣判後並非即確定,仍有上訴之可能,設若非予羈押,則依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之基本人性,被告可期其將來判決之刑度非輕,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參酌被告曾另案經通緝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是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將來可能刑罰之執行,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與必要,且經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之羈押亦合乎比例原則。綜上,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存在,有繼續執行羈押必要,應自108年8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8條第
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廖慧娟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