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商訴字第1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78號原告 李松勳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台北縣私立地球村語文短期補習班代表人 鄧秋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台北縣私立地球村語文短期補習班即鄧秋慧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以「國際村」指定使用於修正前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41類之「補習班、教學、教育資訊、語文補習班、舉辦各種講座」服務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85732號商標,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修正前商標法第23條第
1項第13、14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以中台評字第H00000000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經訴字第09806112320號訴願決定書撤銷原處分,發回被告另為處分,經被告重為審查後,為申請成立,撤銷系爭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揭規定意旨,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