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50號
上訴人AD000-A112515
兼
法定代理人AD000-A112515之父
AD000-A112515之母
共同
送達代收人 王子璽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政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3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