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2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聲減720),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件所示各罪,均減刑如附件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件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件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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